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山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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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黑山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黑山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方针和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居安思危、依靠科学、高效实用的指导方针;坚持整体考虑、统一指挥,逐级负责、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谁主办(管)、谁牵头”、“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的工作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体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2)体育场馆舞台、看台、栏杆等建筑物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体育活动场所在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氢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体育活动中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1.4.1  大型体育赛事

      大型体育赛事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县境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参赛运动员达到100人以上或观众达到20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及地方性综合、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1.4.2  群众体育活动

      群众体育活动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旨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全民体质提高,参与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观众及参与者达到1500人以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黑山县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和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体育局局长兼任。

      2.1.1  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的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调动相关人员和物资。

      (3)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5)全面掌握社会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  办公室职责

      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负责传达指挥部应急处置任务;负责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承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与新闻宣传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确定对外新闻发布的口径、时间及方式;负责信息上报和汇总工作;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正确舆论。

      (2)县教育局、体育局:负责向县指挥部提供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3)县监察局:对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4)县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安抚、救济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医疗专家组赴事发地提供医疗救治。

      (7)县公安局:负责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抢险救灾行动,对事发现场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秩序维护,协助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8)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

      (9)县消防大队:负责灭火救援。

      (10)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参与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2.2  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调动相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各类救援队伍、保障力量进行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事项。

      (3)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等级评估。

      (4)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应急指挥部报告。

      (5)提出请求人员、物质、设备支援的建议,落实县指挥部各项指示。

      3  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分析与风险分类

      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根据活动特点、规模及风险程度(即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负面影响)可分为五类:

      Ⅰ类(特别重大的体育活动):如综合性运动会、涉外重大体育比赛或人员密集、规模庞大的群众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Ⅱ类(重大的体育活动):涉及使用枪支、弹药、危险化学品和高危环境条件的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Ⅲ类(较大的体育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活动相关信息。

      Ⅳ类(一般性体育活动):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如非热点项目单项比赛或人员活动相对分散的群众健身活动相关信息。

      Ⅴ类(关联信息):在境外举办的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的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等级分类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性质、规模、态势、行为方式、激烈程度、危害和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出现大规模密集人员踩踏伤亡或爆炸、火灾、体育场馆倒塌或恐怖分子袭击,绑架人质等特别重大事件。

      Ⅱ级: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多人伤亡或枪支、弹药遗失等重大事件。

      Ⅲ级:出现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等较大事件。

      Ⅳ级:出现人员伤亡、被困或数十人食物中毒等事件。

      4.1.2  响应程序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按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级响应要做到组织严密、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稳妥处置。

      在应急响应的同时,要注意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产生的关联事件,并争取提前对涉及领域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以避免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出现。

      4.2  通讯

      4.2.1  器材配备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应配备良好的通讯器材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网络宽带、步话机等),备用通讯方式为移动通信设备。

      4.3  信息报送

      4.3.1  常规信息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体育场馆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要明确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

      4.3.2  涉外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对境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体育局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有关渠道在24小时内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包括派队参赛的单位或协会)进行通报。如需要国际救援,须按有关国际规定进行。

      4.4  指挥和控制

      4.4.1  统一指挥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与控制工作要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请示制度和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各级组织机构内部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要明确,每一级要有确定的负责人。现场指挥工作要减少环节,指令准确无误,组织行动迅速,各方配合协调,应急处置急而不乱、快而有序。

      4.4.2  现场指挥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4.3  应急负责人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场馆(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应急负责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向举办地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4.5  安全防护

      在举办规模大、周期长、参加人数多的体育赛事、群众体育活动前,有关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卫生医疗具体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处理,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5.1  危险目标与危险区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中突发公共事件时,现场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准确判断事件性质,确定危险目标和区域,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迅速设立隔离区(带),部署和实施应急保障方案,采取果断安全措施,对在危险区域的人员及重要物资进行紧急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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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中突发公共事件,首先要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疏散现场群众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安全方式、方法、路线进行,要有专人指挥和引导,维护和保障现场秩序。对身处危险区域的人员须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实施救援的同时要注意掌握现场人员情况、及时清点人数,防止遗误。

      4.5.3  应急人员安全

      按照应急预案任务分工,应急工作人员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程序,服从现场指挥调动,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避免应急工作人员出现伤亡事故。在有火灾、爆炸或毒害性危险的现场环境区域,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应急工作人员防护装备和器材应达到防火、防爆、防毒、防化安全要求。

      4.6  社会力量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应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动员,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范围、方式和任务。

      4.7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效果的评估工作是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既定程序。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

      4.8  应急结束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确定事件结束,由县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授权办公室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质等,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偿还、补偿。

      5.2  事故调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5.3  总结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全面查清事件起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6  预案演练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各级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本级预案及相关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的能力。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害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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